[刘允华]反对实施死刑、赞成废除死刑、考虑部份废除死刑意见、以及理解部份反对废除死刑意见 - []
2008-05-15
死刑是一种国家司法针对个人施行的罚则,在国家司法的层次上,我们用尽可能合理的公审制度取代报复性定罪,而不是用尽可能相同的手段代理私刑。
在现代国家体制的想像里,国家有权力公开启动事关生死的政策,对外有战争,对内则有死刑。也许是因为相较之下,战争的唯一目的是以破坏性的巨大体制机器进行破坏、瘫痪、占领与杀戮等等例外行为,所以引起的反响更大;而死刑则是内含于现代公民被教导必须忍受的司法刑审体制之内,于是被认为是具有正当性、以及与其他政治议题一般必须诉诸民意观感的公众决策事项。两者间不同的决策过程与宣传形貌,多半源于这样的差异。
然而当我们认识到针对现代国家所发展的人权概念时,会发现两者之间体制意涵的相似性。即,当代人权概念源自于在国家机器强大的权力潜能之下,从反面划定个人可赖以自我保护的体制界线;而在这条界线之下,需要考虑的立场并非作为整体的其他公民,而是人权持有者本身。因此现代国家的司法刑罚一旦出现,特别在个人尊严与肉体完整性的层次上,必须加以保护,也必须发展出以教化受刑人而非损害报复为思考基础的体系,否则整个司法体系的制度合理性便无法自圆其说。
在个体层次上,同样不是对受刑人同情与否的问题。如同警察在执法手段上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考虑到司法对于不同犯罪衡量判刑轻重的理据,便可理解,国家作为国内暴力行为的垄断者,不可将施行暴力手段视为非黑即白的二分范畴的道理。若执法机构有权辨识出特定个人并对这些个人施以无限制的暴力,这个可即时放纵权力的例外状况便会在国家作为诠释者的手里任意扩张。如同战争时所谓的合理与否时常只是讨战檄书文字游戏的结果(可以美伊战争前后各方的政治宣传为例);任何给予国家施行绝对暴力的机会,最后必然造成人权界线在国家体制文字游戏中不停破损。旧政权时期看似具有高度合理性的捕杀行为,亦只是在体制上公民让渡了国家施行绝对暴力的决策权,配合国家宣传机器的自我合理化,使统治机器的滥权成为可能。若不认识到这点,而只是拿着戒严的字样做文字游戏,我们将会忽视现行制度里各种国家滥权具有实质意义的存在。
于是,国家司法与执法系统一方面不可以肉体损害报复维基础,二方面不可以在执法时贯彻无限制暴力,这是我们必须对死刑进行思考的出发点。在这之上,又因为在我的认知里,一来死刑本身并无降低犯罪率的实效;二来死刑也无起死回生的补偿效果;三来现代司法一向是以不断侵犯并更替私刑的对等报复原则来自我建立,却在杀人犯罪受害者家属情感上,遇到难以突破的瓶颈,于是保留死刑,不过是在政治推展过程里制度为了自我维护而保存的权宜措施。所以我反对实施死刑,并赞成废除死刑让司法能更像是一个保障人权的国家体制。
在同样的理据上,我们必须重新思考部份反对废除死刑的意见。例如在这篇文章里,吴志光认为‘(中国拟议的)死缓制度所强调的犯罪者有无“悔悟”,姑且不论其认定标准及合理观察时间长短等技术性问题,其正可以突显废除死刑的迷思所在。若认同为保障生命权而废除死刑的理念系一普遍的道德性诫命,废除死刑即不应附带任何条件’,而‘犯罪者有无“悔悟”,应该是假释制度的重要依据,亦系监狱教化的努力目标,实不应成为是否废除死刑的交换或前提条件’,就有理据逆转的问题。这个认知会破坏以司法为主体立场的死刑思考理路,也容易造成衍生论述里‘生命权’概念过度抽象而松散的后果。另外又如这篇文章里瞿海源以民意调查的方向出发,在社会学内部讨论上或有其作用,但在针对死刑的思考里,我们会因为过度强调当下民意的重要性,而难以辨识例如这篇与这篇文章里由瞿海源以及吴志光自己所提出,由进步理念与法制体制特质揉合而成的前瞻性考量。再如这篇文章里吴豪人纯粹地反对将国家司法牵连上恐吓效果,没有进一步推展,则又无法与认为是破案判决率而非刑罚轻重决定犯罪量的论述取得协调。在实效上,这类讯息会高度加强相关论述作为政治宣传产品的属性,进一步混乱乃至于淡化关于死刑问题的公开讨论状况。
最后在反对废除死刑的意见上,这篇文章或许带有相当的代表性。文章里的许多问题在上文中已经讨论。然而就理解的旨趣而言,我们要理解的重心或许不是过度抽象的所谓‘受害者家属心情’,而是从‘考虑受害者家属心情’到‘不可废除死刑’之间的理路。诸如‘法律为何保护坏人’、‘犯罪者无自由可言’、‘倡导人权者可有想过犯罪本身’、‘法律有帮受害者想吗’之类的连结,这些都是司法体制在自我完善的过程里本应主动加以更替的想像,而不应是不同主张之间彼此对立的理由。我们可以再次看到体制本身不愿自我完善却仍不停垄断暴力的惰性与惯性问题,以及公开讨论里无人意在取得彼此协调的现象。对于彼此理解与自我深化不加以着意的后果,只有可能是彼此推高感情拒斥的壁垒,将表面上正在被讨论的议题型塑成自我标榜的表态语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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